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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苏州代理记账-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苏州乾正会计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8-12-05 17:48:40次浏览

 

 

苏政办发〔2017〕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现就加快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大力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增强税收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到2018年,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江苏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跨部门合作机制。1﹒完善办税服务进驻职能。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把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融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去。2﹒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强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原则、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事项的联动监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政务信息资源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按信息共享的原则,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数据。3﹒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建立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涉税(费)案件审理水平,加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各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成效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广泛宣传。4﹒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税收管理。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行政部门管控,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模式。5﹒推进社保费协作共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职责,密切配合的合作机制,在制度建设、征缴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缴费服务等方面加强协作,合力推动社保费征缴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我省社保费征缴管理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相关部门税收共治职责分工。1﹒优化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编制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将事业单位的税收信用情况纳入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省编办)2﹒牵头推进税收(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和社保费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省信用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3﹒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同组织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省信用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4﹒每年度终了后提供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和企业跨境投资备案信息。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联合建立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5﹒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省物价局)6﹒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到省级税务部门转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2个月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行业标准进行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7﹒每半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各类新成立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开展“税收进校园”活动,建立“校园税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省教育厅)8﹒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9﹒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自然人、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境。健全公安部门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与税务部门建立全省车辆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定期检验时,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省公安厅)10﹒每半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按规定实时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省民政厅)11﹒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探索联合编发税法普及教材,建立税法适用案例库。(省司法厅)12﹒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和社保费收入预算时,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在作出涉及企业、个人的各类财政补贴安排的同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和社保费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3﹒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信息。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协同地税部门,制定征缴管理服务合作意见和规范,加强数据共享,推广“社保费并联协作管理服务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4﹒推广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在信息共享前提下提供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正射影像等信息。与税务部门合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办模式,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在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查封不动产时协助执行。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税务部门房屋交易征税自助查询。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省国土资源厅)15﹒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共同筹备环保税开征工作,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应用维护。(省环保厅)16.每月终了20日内,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以及建筑工程发票管理信息方面,与省级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税收检查时,以各自交换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依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规避监管等违法失信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条件的地区,受托代征建筑业异地跨区域预缴税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7﹒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等信息,具体包括工程名称与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资额。(省交通运输厅)18﹒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省水利厅)19﹒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省企业技术(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全省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信息。(省商务厅)20﹒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省内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省文化厅)21﹒每半年度终了20日内,按照执业注册管理权限提供新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省卫生计生委)22﹒关注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跟踪处理结果。(省审计厅)23﹒适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的限定数额等信息。(省国资委)24﹒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将注销登记相关信息共享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公司变更登记信息即时共享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等共享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省信用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25﹒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6﹒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相关信息。(省体育局)27﹒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业企业利润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省统计局)28﹒积极推动税收保障立法协调工作。(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29﹒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强化涉房交易与登记协作,精简办事流程,推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线上共享、统一出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30﹒督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保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对外付汇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江苏银监局)31﹒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总值数据和大型设备进口信息。定期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和查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理情况。(南京海关)32﹒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维护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信畅通。(省通信管理局)33﹒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监督并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代扣代缴行为;加强税银联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34﹒积极开展税邮合作。(省邮政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35﹒根据需要提供与纳税人相关的用电信息。(省电力公司)

    (三)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税收共治1﹒推动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3﹒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税收共治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履职尽责,协同做好全省税收共治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共治的统筹和领导,建立税收共治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担负主体责任,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将省本级及分市、县(市、区)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将市本级及分县(市、区)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将县本级及分乡镇(街道)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县级国税局和地税局。

    (三)严格目标考核。各地要把税收共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负有税收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追究。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对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相关的支出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财政、税务、信用、审计部门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江苏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